论“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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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芝兰.论“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J].理论探索,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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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芝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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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教育学院政治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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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人”犯罪是指经过法定代表人物做出决定,法人机构有组织、有领导地为法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现象是存在的,但“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却是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本文从法人制度的沿革及其客观属性和确认法人为犯罪主体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法人”仅仅是被拟制的民事主体,而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因为法人制度,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完全是为了适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需要、进入民法领域,成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它也仅仅是一项民法制度。因为民法自身就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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