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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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学青.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J].法律适用,2003(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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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学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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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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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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