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入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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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世涛.论税收入宪[J].长白学刊,2004(6):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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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世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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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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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收促成宪法的产生,税收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础.现代国家是租税国家,国家与公民的基本经济关系即为税收关系,税收牵涉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宪法应该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税收入宪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税收未能入宪既有经济因素的制约,也受税收观念的影响.税收入宪应当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模式选择,宪法对税收规范的内容设计应当采用集中加分散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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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修宪 税收 宪法 租税国家 税收规范 入宪 Constitution 模式选择 加分 内容设计 情况 中国 影响 税收观念 经济因素 税收法定原则 建设法治国家 方法 使用 宪法 自由权 财产权 国家与公民 税收关系 |
文章编号: | 1003-5478(2004)06-0030-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7月28日 |
On Taxation Becoming Part of Constit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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