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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三项教育 突出寓教于审
引用本文:李菊明,衣光军.抓好三项教育 突出寓教于审[J].山东审判,1999(5).
作者姓名:李菊明  衣光军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李菊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衣光军)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第5条也规定了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同时,该规定第30条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增加了法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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