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引导村民理事会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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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阚家安.安徽省立法引导村民理事会发挥积极作用[J].中国民政,2013(11):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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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阚家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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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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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修订通过。该部地方性法规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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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理事会 安徽省 引导 立法 第四次会议 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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