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犯罪的界定北大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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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恒攀.论税收犯罪的界定北大核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3):6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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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恒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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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45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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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0062)资助;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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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与税收有关的犯罪有着不同的称谓,如"危害税收征管罪"、"税收犯罪"、"税务犯罪"、"涉税犯罪"等,其中"税收犯罪"更能突出该类犯罪的客体相同或相近似的"罪群"特征,且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税收犯罪是经济犯罪,同时也是法定犯罪。根据犯罪的客体,我国当前的税收犯罪可以分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直接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间接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发票犯罪)和税收渎职犯罪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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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犯罪 概念 性质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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