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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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军.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的建立[J].理论建设,2007(2):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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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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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23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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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这一改革被法律界视为我国辩护制度的重大进步。但是立法对于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如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介入侦查的律师活动内容有限。这已经直接影响到侦查阶段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2005年5月开始,全国三家公安机关开始试点“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律师讯问在场制度。本文通过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律师讯问在场权的规定,分析建立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法理基础,提出应根据我国侦查机制的特点,建立我国的律师讯问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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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 侦查阶段 讯问在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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