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的建立
引用本文:刘军.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的建立[J].理论建设,2007(2):49-51.
作者姓名:刘军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230031
摘    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这一改革被法律界视为我国辩护制度的重大进步。但是立法对于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如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介入侦查的律师活动内容有限。这已经直接影响到侦查阶段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2005年5月开始,全国三家公安机关开始试点“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律师讯问在场制度。本文通过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律师讯问在场权的规定,分析建立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法理基础,提出应根据我国侦查机制的特点,建立我国的律师讯问在场权。

关 键 词:律师  侦查阶段  讯问在场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