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号邮件收据不是送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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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志胜,蒋思胜.挂号邮件收据不是送达凭证[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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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志胜 蒋思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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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邮编:34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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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 ,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有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等。作为送达法律文书方式之一的邮寄送达被广泛运用 ,但由于对邮寄送达回执的含义认识上的模糊 ,形成了一种习惯做法 ,即将挂号邮件收据作为送达凭证附卷。其实 ,这一做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相悖的。民事诉讼法第 80条规定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一条规定表明 ,邮寄送达凭据是邮件回执。邮件回执与挂号邮件收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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