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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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翔.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4):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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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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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福州35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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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 ,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如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抗诉情节的 ,检察机关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案件中既具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也具有抗诉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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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政检察 法律监督 抗诉再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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