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犯罪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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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不力,监管不力的症结在于对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从而致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本加厉地坑害消费者。因此,改变这种责权相分离的监管状态,应重新划定政府监管部门的规则边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促使其履行自己应有的监管职责,真正发挥其在整个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是解决监管不力、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体现和当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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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echanism of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y in Food Safety Cr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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