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事件的检察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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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列平,施丹莹.论群体性事件的检察应对[J].法制与社会,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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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列平 施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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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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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群体性事件作为各种社会矛盾所导致的特定集群行为,尽管具体性质不同,但世界各国社会生活中都普遍存在。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正处在重要的转型时期,利益关系调整和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都在不断加剧,群体性事件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呈高发态势。对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自身检察职能,从法律的角度辩证地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并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和解决,以期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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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群体性事件 社会矛盾 特定集群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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