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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案件中运用侦察手段的得失
引用本文:王智勇.“6.10”案件中运用侦察手段的得失[J].中国刑事警察,1996(2).
作者姓名:王智勇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刑警队
摘    要:1995年6月10日,安徽省阜阳市泉河乡桥口新村一居民巷内发现一具女尸,犯罪分子持刀将阜阳饭店二楼浴池部的按摩女郎陈子侠强奸抢劫后杀死。此案于1995年7月14日破获,案犯姜寿军落网,并一举破获该辖区内流氓、强奸、抢劫案件十余起,缴获赃物五千余元。总结这起案件中运用侦察手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指导今后的工作不无裨益。1.从现场出发,案件性质定性准确。案发现场位于废弃房屋宅基内,四面皆有常住居民,是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处,环境极其肮脏。被害人仰卧在近一尺高的篙草内。尸体被犯罪分子砍下的桐树枝掩盖,不易发现。被害人下身赤裸,上衣被掀至乳房上部,未着裤头,裙子扣整齐解开,呈典型被强奸状,随身5件金银饰品不翼而飞。左胸部被4×l0cm锐器直刺心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尸检情况、现场访问和综合分析,专案组认为案发时间应为6月8日23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并确认该现场为第一现场,案件性质是"两拦"案件转化杀人,它具有偶发性特点,与死者有奸情者和有交往人员无必然联系。破获此案后证实了我们对案件性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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