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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可构成累犯
引用本文:彭俐萍.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可构成累犯[J].现代法学,1989(6).
作者姓名:彭俐萍
摘    要:<正> 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除了接受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考察外,仍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如果犯罪分子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就意味着原判刑罚免予执行或没有执行过刑罚,而不能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可能构成累犯。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不论是在适用刑罚时,还是在具体运用刑罚时,既要考虑到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到一般预防的需要,强调或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不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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