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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探讨
引用本文:叶知年,刘小川.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探讨[J].海峡法学,2011,13(4):65-71.
作者姓名:叶知年  刘小川
作者单位:1.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江苏苏州,215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侵权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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