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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若干疑难问题
引用本文:王俊平,魏娟玲.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若干疑难问题[J].中国检察官,2001(4):27-30.
作者姓名:王俊平  魏娟玲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法学院 博士生 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
摘    要: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所谓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行为。应当说,在利益单一化的时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是较为罕见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利益多元化的趋势逐渐加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现象较为常见。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在《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犯罪化。在修订刑法时,将该规定移入97刑法,1999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又对其进行了修改。本文拟就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中国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刑法  经营许可证  犯罪即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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