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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引用本文:敖斌.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J].同舟共进,2012(7):20-21.
作者姓名:敖斌
作者单位:第十一届佛山市政协
摘    要:2012年3月14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三十八条修改为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改  侦查机关  律师协会  犯罪嫌疑人  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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