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行政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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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小雪.谈谈我国行政赔偿范围[J].中国卫生法制,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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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小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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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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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哪些行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哪些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哪些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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