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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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边亚明,任红梅,法青.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思考[J].人大建设,2014(11):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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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边亚明 任红梅 法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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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鉴定制度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是其中非常重要的质证程序。近年,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及法律后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89条规定了当事人质询的权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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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 现代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证据制度 鉴定机构 鉴定结论 交叉询问 刑诉法 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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