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采访权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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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芳,李俊良.新闻记者采访权初探[J].当代法学,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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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芳 李俊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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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 讲师330047
(徐芳),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讲师330047(李俊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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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类冲突引发对采访权的思考 新闻记者享有一定的采访权,这属常理,不应 有什么争议。过去,只要不违法,记者可以到他们 想去的任何地方采访他们想见的人,而采访对象 也常以能接受记者采访为幸,给予尽可能周到的 配合。采访权一说,似乎不值一提。而现在这种状 况已悄然改变,发生在新闻记者与采访时象之间 的冲突时有出现,常引起全国轰动和注目。这些冲 突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采访侵权,记者因为采写 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合法权益,致使采访对象不满,告到法院引发“新 闻官司”。据不完全统计,自1987年《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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