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人脸识别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双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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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嘉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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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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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区域营商环境协调发展的法治化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CFX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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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商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自然人被人脸识别设备采集的信息应当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交叉概念,即“私密信息”。考虑到相关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局限以及个人信息事后保护的欠缺,探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双重保护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双重保护要求事前、事中阶段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弥补《民法典》效力不足的缺陷。即当侵权事实发生时,适用《民法典》隐私权相关规定;当隐私权没有受到《民法典》保护或无法有效救济受害人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力求全面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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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人脸识别 隐私权 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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