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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济法不能相互代替——“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由民法、经济法共同调整
摘    要:自从《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以来,我国法学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研究。一些民法学者提出只应由民法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不需要经济法的观点,另外,也有与此完全相反的所谓大经济法的观点。笔者在此略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请同志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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