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保障朝鲜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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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力群.要切实保障朝鲜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J].人民司法,19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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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力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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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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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少数民族群众所享有的权利。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积极培养和选拔朝鲜族司法干部,并且用朝鲜族语言文字从事审判工作。目前,全州朝鲜族司法干部总数已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延吉、和龙、汪清等朝鲜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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