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鼠强中毒损伤程度鉴定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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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泉,曾道缘,陈静,杨斌,陈盛江.毒鼠强中毒损伤程度鉴定探讨[J].法医学杂志,2003,19(1):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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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泉 曾道缘 陈静 杨斌 陈盛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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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江西,341000 2.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江西,341000 3.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江西,3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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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毒鼠强中毒死亡的案例及分析已有不少报道,但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的探讨却很少1、2、5]。在实践办案中,要求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虽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第八十五条规定“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有概括补遗各种致伤因素的意义,然毕竟无具体条文可依,在对中毒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时仍难以操作,往往因鉴定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受到干扰,难免显得偏颇。笔者通过对一起群体性毒鼠强中毒案件(263人中毒)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旨在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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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毒鼠强中毒 损伤程度 鉴定 |
文章编号: | 1004-5619(2003)01-0037-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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