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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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玉国.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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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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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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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张某系某公司应聘工人。一日,张某与同事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发现办公桌底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手,接着张某去另一办公室接电话。接完电话在上厕所的路上,张某掏出存折看,方知是同事郑某的活期存折,在额为16650元。回到办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到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找到张某问是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时,张某称:“在接电话时,把存折扔到桌子上,不知被谁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此存折到储蓄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把提出的款存入自己的名下。在张某行为的认定上,有三种不同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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