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保护中对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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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磊.论外交保护中对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J].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1):9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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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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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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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编号:12CFX09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一等资助项目(编号:2012M510096)、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编号:CLS(2012)D234)及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编号:13YS0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获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J51103)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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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作为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国际法要求个人在寻求国家提供保护之前首先将东道国的当地救济用尽。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只适用于国家因为其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受到的“间接损害”,因此有必要区分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在外交保护的大多数案件中,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往往是混合的,采取分割适用的方法并不可行,而应当采取“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但是“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仍然存在需要辨析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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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交保护 用尽当地救济 间接损害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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