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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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应当依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根据该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保障了死刑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彰显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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