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公证协会设立规定的点滴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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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秀武,刘培全,解维新.对地方公证协会设立规定的点滴思考[J].中国公证,2008(5):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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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秀武 刘培全 解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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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 2.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 3. 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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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条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此外,《公证法》第5条,《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67条、第69条、第72条以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对地方公证协会的职能作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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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业 协会 《公证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 执业管理 公证机构 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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