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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公证协会设立规定的点滴思考
引用本文:夏秀武,刘培全,解维新.对地方公证协会设立规定的点滴思考[J].中国公证,2008(5):10-11.
作者姓名:夏秀武  刘培全  解维新
作者单位:1. 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
2.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
3. 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条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此外,《公证法》第5条,《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67条、第69条、第72条以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对地方公证协会的职能作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公证业  协会  《公证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  执业管理  公证机构  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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