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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引用本文:陈志军.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3(4):20-27.
作者姓名:陈志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
摘    要:将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作为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理障碍的主张,曲解了公约的规定。外国刑法中也有不少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立法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中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认定。在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在定罪和处刑两个层面都体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精神。

关 键 词:劳动报酬  人权公约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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