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铭醉驾案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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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庆华.李启铭醉驾案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质疑[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3(4):7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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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庆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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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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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校内道路"由所在学校作为管理主体而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因而"校内道路"发生肇事就不能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而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从李启铭醉驾肇事的全部过程来看,李启铭的心理态度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过失特征,却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特征,对李启铭肇事行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望都县法院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醉驾法律适用意见》时,未引前段而仅引后段,断章取义,其所作解答显然是不准确、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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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驾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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