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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安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蔡东春.刍议公安赔偿责任[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3).
作者姓名:蔡东春
作者单位: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 副教授
摘    要:《国家赔偿法》中,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的条件有:侵权的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公安职务行为、公安服务行为具有违法行为、公安职务行为违法造成直接损害后果、损害事实与公安行使职权违法有因果关系;属于公安人员个人责任的有两方面,与行使公安职务行为无关的个人责任、与行使职务有关的个人责任——追偿。赔偿责任制度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应完善在立法机关违法立法、公共设施和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等方面的国家赔偿责任,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应实行物质赔偿、可计算的间接损失应列入赔偿范围。

关 键 词:国家赔偿  公安赔偿  赔偿责任  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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