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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张兆松.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2).
作者姓名:张兆松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0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首次在刑事立法中设立了侵占罪.如何把握和适用侵占罪成为刑法理论工作者亟待研究的课题.《决定》颁布后同仁们对侵占罪作了初步的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在许多问题上仍有分歧.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11月7日发出了《关于办理公司人员受贿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检《通知》),本文根据刑事立法原意和高检《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试就侵占罪若干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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