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将“保护的责任”的范围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并明确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责任是国家保护的责任的补充。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前提是国家不能或怠于提供保护。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属于威胁人类安全的事项,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范围内提供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框架下的“保护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和保护人类的安全,但在相关国际实践中要防止以此为借口破坏不干涉内政原则与联合国现行的集体安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