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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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惠.浅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政府法制,2012(10):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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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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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北大学人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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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住房的公有化、福利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或集体是单一的每栋建筑物的所有人。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并未作为一项民法制度予以重视,南民法规定的条件也尚未成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尤其是北京等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开始大量兴建供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出售给城镇居民,使得我国房屋私有成为普遍现象,随之而来的则是一系列有关建筑物区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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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沿海开放城市 新中国成立初期 民法制度 所有权制度 高层建筑物 改革开放 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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