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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议撤案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引用本文:孟祥海.浅议建议撤案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天津检察,2009(3):25-26.
作者姓名:孟祥海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完整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沿上述阶段进行,但也可能在上述阶段中的某一段结束。撤案就是一种结束诉讼的方式。撤案权本属于侦查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只有自侦部门有权对自侦案件行使撤案权。

关 键 词:撤案  《刑事诉讼法》  缺陷  侦查机关  第130条  犯罪嫌疑人  侦查过程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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