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议撤案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孟祥海.浅议建议撤案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天津检察,2009(3):25-26. |
| |
作者姓名: | 孟祥海 |
| |
作者单位: |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完整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沿上述阶段进行,但也可能在上述阶段中的某一段结束。撤案就是一种结束诉讼的方式。撤案权本属于侦查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只有自侦部门有权对自侦案件行使撤案权。
|
关 键 词: | 撤案 《刑事诉讼法》 缺陷 侦查机关 第130条 犯罪嫌疑人 侦查过程 刑事责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