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裁原则在中国仲裁的体现与落实——贸仲委新规则学习笔记一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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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雁明.自裁原则在中国仲裁的体现与落实——贸仲委新规则学习笔记一则[J].仲裁与法律,2005(2):12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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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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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裁学说或原则(Kompetenz—Kompetenz或competence-competence)在商事仲裁中的普遍采纳,业内人士认为它是现代仲裁兴旺的重要条件。若笔者尝试理解与诠释该原则的合理内核,便是,审案者才能作出裁断;仲裁员审理争议,他是自己管辖权的决断者(法官)。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第41(1)条]与联合国的UNCITRAl Model Law第16(1)条]及许多仲裁机构的规则均明确规定由仲裁庭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后者主要指现行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在接受这一原则上与国际的趋势不吻合,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的规则,由于没有采纳这一原则,长期以来,国际仲裁界对此颇有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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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裁原则 中国 仲裁制度 自裁原则 贸仲委 仲裁庭 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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