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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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叙昌,金晓荣,申遇友.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J].人民司法,2005(8):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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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叙昌 金晓荣 申遇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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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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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生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司法理念现代化及疑难复杂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大幅增加,传统的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亦日益显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了《关于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作了只能发回一次的限定,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无限重审。然而,该规定并没有完全弥补传统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如何革除弊端,重构发回重审制度的课题便愈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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