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重大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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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光祖.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重大改革[J].律师世界,19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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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光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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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襄樊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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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实际,正确总结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国际上的有益做法,考虑我国承诺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至少从以下诸方面对辩护制度做了改革。首先,律师介入的时间大大提前。根据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辩护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始,一直延续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使律师辩护的时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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