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民诉法第225、227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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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新林.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民诉法第225、227条为中心[J].法治研究,2015(1):99-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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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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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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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民事执行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但从司法适用到立法完善上都有待进一步凝聚共识。执行救济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执行工作的根本任务决定了执行救济制度的价值定位为“保障公正、注重效率”;“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应界定为:执行机关实施的、旨在实现债权人债权,且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行为,不包括执行预备行为、辅助行为;执行异议原则上由负责执行审查的法官根据案情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审查方式,不必限定次数;“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之判定标准在于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上的实体权利性质、效力与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方法是否冲突;建议取消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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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债务人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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