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立法例下的刑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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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楷.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立法例下的刑法适用[J].法学论坛,2023(3):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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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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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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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修订时的刑法分则条文,大体上以重刑主义作为指导理念设置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刑事立法,对增设的许多新罪则采取了轻刑主义,于是形成了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的立法例;这种立法例导致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处罚要么很轻要么很重,因而不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为了克服这种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应当寻找合适的中间犯罪,即通过对已有犯罪构造的合理解释,使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罪包括单纯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两种类型;另一方面应当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即通过对轻罪的扩大解释(使轻罪的适用范围向较重的行为扩张)与对重罪的限制解释,寻求妥当的解释结论,尽可能实现对犯罪处罚的整体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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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刑化 轻刑化 罪刑均衡 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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