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使用的法理基础及其风险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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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丹丽.政务数据使用的法理基础及其风险防范[J].法学论坛,2023(2):14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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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丹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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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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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东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242022S3002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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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数据要素市场中,不同类型数据的使用方式存在差异,不同主体对数据的权益需求和使用能力也不同,这是数据要素权利配置的基础问题。在数据权属尚未形成一致结论的现阶段,部分地方性文件开始尝试规定政务数据的权属,但是缺乏法律依据。政务数据上的著作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其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都受到较多公法上的约束,并以促进公共利益、完善数据治理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价值目标。承认政务数据财产权的公益属性并将政府作品的著作权赋予政务主体,借鉴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实现政务数据开放许可协议的类型化和条款细化,能够发挥私法在保护私权、明晰权责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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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务数据 数据资产 政府作品 政务数据许可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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