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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
引用本文:唐汇西,戴建华.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J].行政法学研究,2010(1):93-103.
作者姓名:唐汇西  戴建华
作者单位:1. 中共中央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北京,100806
2.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亦是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它包涵两个主要原则,即任何人就自己的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英国所谓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他们比较类似,适用情形也相仿,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别。自然正义作为行政法上之一般性原则,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标准。根据自然正义,我们可以导出自然正义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听证、行政回避以及说明理由等制度。自然正义原则不仅是形式正义的实现,更是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性。

关 键 词:自然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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