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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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育群.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广东法学,2009(4):5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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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育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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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天河职业高级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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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关系公民人格利益能否得到全面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精神损害应予赔偿作出原则性和具体性的规定,但《刑法》对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未作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把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随着我国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的个案层出不穷,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我国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就法制统一性、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其所侵犯的法益、诉权存在的合理性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主张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并提出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应当对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及对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情况作为量刑情节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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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法制统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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