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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改革价值取向另解:"以人为本"≠"以公证人为本"
引用本文:王丽端.公证改革价值取向另解:"以人为本"≠"以公证人为本"[J].法制与社会,2009(10).
作者姓名:王丽端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证处
摘    要: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也是"和谐社会"语境所需求的"和谐"法治体系应当奉行的价值基点和精神导向。本文从"以人为本"的语源、语义出发,阐明"以人为本"在公证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然含义,剖析将"以人为本"等同于"以公证人为本"的危险性,力图厘清和矫正公证业界普遍存在的理解误区,还原和恢复"以人为本"的本来面貌,籍以正确引导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以人为本  公证人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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