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改革价值取向另解:"以人为本"≠"以公证人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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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丽端.公证改革价值取向另解:"以人为本"≠"以公证人为本"[J].法制与社会,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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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丽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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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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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也是"和谐社会"语境所需求的"和谐"法治体系应当奉行的价值基点和精神导向。本文从"以人为本"的语源、语义出发,阐明"以人为本"在公证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然含义,剖析将"以人为本"等同于"以公证人为本"的危险性,力图厘清和矫正公证业界普遍存在的理解误区,还原和恢复"以人为本"的本来面貌,籍以正确引导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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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人为本 公证人 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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