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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业主受托为人输液酿成患者死亡后果应定何罪
引用本文:李业河,钱立新,王鹏.药店业主受托为人输液酿成患者死亡后果应定何罪[J].人民检察,2006(5).
作者姓名:李业河  钱立新  王鹏
作者单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 2005年初,郝某在本村开一药店经销药品,该药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郝某无执业医师资格,是某镇卫生院停薪留职人员,有初级卫生技术(医士)资格。2005 年8月8日下午,郝某的邻居吴某感觉身体不适,到郝某的药店让其输液治疗(此前,郝某也曾几次给吴某输过液,每次都只收药钱,不收治疗费,但未给其他人看过病)。郝某即取用本药店内的6只0.1克“病毒唑”、3只1 克的“菌必治”等药品,在药店内给吴输液。约五分钟后, 吴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郝某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并送至县医院。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 吴某系输液反应致呼吸、循环急性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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