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率高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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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定华.公安机关应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率高谈起[J].中国检察官,2004(5):59-5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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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定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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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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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至2003年,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基本持平,不批准逮捕率维持在13.80%-17.90%之间,高于全区检察机关7%的不捕率,更远远高于全国检察机关3%-4%的不捕率,引起了自治区院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为此,我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654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院1999年-2003年不批准逮捕率虽然高于全区和全国,但其不捕案件的质量是准确的。出现不捕率过高的原因主要不在检察机关,而在提请批准逮捕机关———公安机关。一、不捕案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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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逮捕强制措施 桂林市 象山区 人民检察院 不批捕率 案件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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