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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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文华.论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J].中国检察官,2006(9):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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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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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佛山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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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一款规定,所谓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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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 期货经纪公司 构成特征 刑法修正案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第12条 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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