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
引用本文:彭文华.论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J].中国检察官,2006(9):12-14.
作者姓名:彭文华
作者单位:佛山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一、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一款规定,所谓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 键 词: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  期货经纪公司  构成特征  刑法修正案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第12条  商业银行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