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为证人设立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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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伟.请为证人设立专项基金[J].中国律师,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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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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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滁州伟诚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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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谁为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必须的经济保障及司法保护。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院规定,还是法庭审理的实际效果看,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到庭,证人必须的费用应由法院支付,而为证人提供司法保护是公、检、法三机关及辩护人共同的责任。理由有二: 其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误工的损失得不到补助,这里主要是指证人出庭支出的一定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因此要解决证人不愿或拒绝出庭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对证人的经济保障问题。笔者建议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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