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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思考及立法建议
引用本文:王志祥.关于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思考及立法建议[J].法商研究,2005,22(6):117-125.
作者姓名:王志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在条文文义可能涵盖的范围之外进行解释。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将某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改变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权侵夺刑法立法权的表现。渎职罪的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 键 词:渎职罪  有权解释  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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