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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粮票(券)和粮食指标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童道才.贪污粮票(券)和粮食指标应如何定性?[J].人民司法,1990(6).
作者姓名:童道才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萍乡市茅店粮店保管员期间,于1986年1月至4月间,与被告人周国萍(该市茅店粮管所统计员)勾结,采取涂改统计凭证,多报支出,侵吞粮店粮票(券)58442斤。被告人曾志琦将粮票(券)销赃后,得赃款1万余元。1988年11月至1989年1月,经曾志琦提议,由周国萍从萍乡市粮食局领取空白的“萍乡市内定量人口口粮支拨证”500张。周先后两次交给曾志琦6本,由曾志琦采取伪造粮店工作人员私章,并盗甩粮店公章,私自填写支拨证82份,计大米指标19488斤,销售给他人,获赃款5000余元。1986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粮店粮食指标3000斤和现金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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