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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负责人渎职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引用本文:杨成.农村合作基金会负责人渎职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J].人民检察,2000(12).
作者姓名:杨成
作者单位: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负责人因渎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渎职者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对基金会负责人因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一,因而查处此类案件颇有顾虑。为准确地打击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渎职犯罪,有必要对此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认真探讨。一、关于管辖问题  检察机关所管辖的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对基金会负责人的渎职行为检察机关能否管辖,除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外,还应考虑基金会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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